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四年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两年制专升本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有关学士学位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方式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已具有从事本门学科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在思想、知识、能力和身心等领域合格后准予毕业者。
(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评审成绩达到“中”(含“中”)以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0。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国际语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雅思考试成绩5.5分,托福考试成绩80分,PET-3考试成绩60分。
2.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五)非外语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要求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外语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培养方案课程考试。
(六)母语非汉语的来华留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6级水平,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5级水平,或参加本校学士学位留学生相应汉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七)非计算机专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及艺体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计算机类专业需通过培养方案课程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要求者;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三)受到留校察看或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毕业注册时因未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关考试,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若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并在毕业之前该处分已解除;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低于2.0但不低于1.8。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初审并报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学生达到4.0(含)以上;理科类学生达到3.5(含)以上。以上成绩以我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
(二)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或有相关研究成果并本人作为独立或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项(含)以上。以上科研成果由我校科研处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三)在校期间在省级或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或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以上以正式获奖或表彰证书为准,并由我校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协助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四)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参加选调生、公务员、编制考试并被录用者;或响应国家号召被录用到不发达地区或边疆地区工作者。以上以正式录取或录用通知书为准,并由我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材料审核。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审核学位申请人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政治表现;
3.在校学习成绩(含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成绩);
4.毕业鉴定表;
5.其它有关材料。
(二)初审评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评议意见,开列《学士学位申请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汇总表》,并提交教务处汇总。
(三)学位评定。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议,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归档
第十一条 我校颁发自主设计、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留存。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毕业鉴定、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本校2019届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