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帮助教职工缓解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特成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积极筹措互助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本院事业编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院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互助会成立之初,入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新进人员起薪当月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我院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金补助,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入会和停交互助金终止会员资格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从交纳会费起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金补助。
第七条会员本人如患重大疾病,可按规定申请医疗费用互助金补助。会员有权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员应按规定定期向互助会交纳互助金。
第三章互助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由院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金专用账户。
2.院扶持资金。院方给予会员年缴纳互助金总额1:1的配套拨款,由院财务处一次性划拨到互助金专用账户。
3.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金的增值。
第九条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成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人事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院卫生所、工会、离退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分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十一条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2.审核互助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5.每年1月份集中审批患病会员补助申请, 一年结算一次,医疗费用发生起止日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的费用可转至下一年度合并计算。因病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家属根据去世教职工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2.负责办理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3.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并提交管委会审批。
4.根据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金发放工作。
5.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6.完成互助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管委会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院人事处及时向管委会提供人员变动情况;院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院卫生所做好教职工医疗报销数据的存档工作,会员申请补助时以院卫生所汇总数据为依据;各分工会(离退休办公室)负责患重大疾病互助会员的互助金申请工作。
第五章互助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经院卫生所批准转至院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院公费医疗管理文件规定范围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以及治疗过程中遵医嘱必须使用的属于自费项目的药品和器械)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者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及特殊治疗的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暴发性肝炎、肝硬化、各种颅内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心血管介入治疗、心脏搭桥、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器官移植等以及院卫生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疾病和特殊治疗手段。
第十七条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必须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经院卫生所审核的本人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有效凭据、住院治疗清单等,到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互助金补助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管委会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召开审核工作会议,初步确定当期的收补助人员及补助额度,并向全体会员做出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互助金补助额视互助金总额情况,采用会员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分段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各分段补助比例的办法。
1.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
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5%;
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例如某会员某年度因大病自付费用为10万,则可得到的补助为:
7000元×20%+10000元×25%+10000元×30%+70000元×40%=34900元)
5.年度补助总额不超出当年大病互助金总收入。如出现补助金额超出年互助金总收入,则由互助金管委会在不超出年总收入的前提下,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超出部分不再追补。
6.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5000元。
第二十条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5%,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0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10%,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5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调整为:
1.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5%;
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5%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5%。
(例如某会员某年度因大病自付费用为10万,则可得到的补助为:
7000元×25%+10000元×30%+10000元×35%+70000元×45%=39750元)
5.年度补助总额不超出当年大病互助金总收入。如出现补助金额超出年互助金总收入,则由互助金管委会在不超出年总收入的前提下,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超出部分不再追补。
6.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50000元。
第二十条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5%,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5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0年且从未申请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各档次提高10%,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0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等人员。
2.未经院卫生所批准,擅自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院卫生所联系备案)的费用及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挂号费、营养保健品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超标准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适用)。
4.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本办法实施前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