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考之以诚 答之以信

发布者:黄梁发布时间:2020-01-06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考试规定的,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记录填写“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人考场或者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尚未构成作弊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饮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2.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墙壁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发送、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中途如厕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

12.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违纪或作弊的,参照该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六)如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