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 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3〕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内容与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主要授予对象: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其负责人(集体或个人)可以申报我校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我校乃至全省、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我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四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具有连续三年及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 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师德高尚,教书育人;近两年内,成果完成人无教学事故; (三)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承担过教学改革项目,或发表过有关教学研究的文章,或编写过有一定影响的教材; (四)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能将科研与本科教学有机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五) 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点,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评估优秀。 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教学成果可优先评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负责成果的初评推荐,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选、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所有申报均需由相关部门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教务处组织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有关同行及专家成立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鉴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评选原则 (一) 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 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 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4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奇数年3月份组织教学成果奖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成果奖按照个人或集体申报、所在单位初评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学校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汇报申报成果情况,提交如下材料: (一)《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附件1) (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成果报告(不超过3000字) (四)教学成果应用及成效证明材料 各推荐单位对申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评奖与推荐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遵循“宁缺毋滥”原则,各评奖等级均可空缺。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成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评定职称、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给予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奖中,组织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对获得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2.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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